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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 2026-07-16 民发〔2026〕31号
政策全文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控制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不得超出活动范围。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之外的5类活动,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
第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借举办峰会、论坛、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开展评比表彰的主体资格。
第七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社会组织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第九条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由民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评比表彰活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评审标准、监督机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评比表彰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等处罚。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摘要
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明确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之外的5类活动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未经批准,不得借举办峰会、论坛、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开展评比表彰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