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全国实施中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 2019-05-29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
政策全文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践行低碳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规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内开展的较大规模聚集行动,包括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碳中和,是指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指南指导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典型案例的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
第五条 鼓励大型活动组织者依据本指南对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六条 做出碳中和承诺或宣传的大型活动,其组织者应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优先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再通过碳抵消等手段中和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七条 核算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应遵循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原则并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碳中和流程
第八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需在大型活动的筹备阶段制订碳中和实施计划,在举办阶段开展减排行动,在收尾阶段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采取抵消措施完成碳中和。
第九条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应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边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提出减排措施,明确碳中和的抵消方式。
第十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根据碳中和实施计划开展减排行动,并确保实现预期的减排效果。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实际开展情况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为碳抵消提供准确依据。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十三条 用于抵消的碳配额、碳信用或(和)碳汇量大于等于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排放量时,即界定为该大型活动实现了碳中和。
第四章 承诺和评价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通过自我承诺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独立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确认实现碳中和。
第十五条 如通过自我承诺的方式确认大型活动实现碳中和,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对照碳中和实施计划开展,保存相关证据文件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如通过委托独立机构的方式确认大型活动实现碳中和,建议采用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摘要
生态环境部发布指南,规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覆盖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明确了碳中和实施计划制定、减排行动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碳抵消等全流程要求,为展览会等大型活动碳中和实践提供制度依据。